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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2017-03-16 18:41   审核人:

中共广州航海学院委员会文件

广航院党[2014]3号

关于印发 《广州航海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广州航海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教学科研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和学校廉政工作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计划推动落实;
(二)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进学校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和考核学校或分管各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委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部、机关部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定期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和师生学习上级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重要文件,抓好本单位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和廉洁从政、从教意识以及学术道德观念。
(三)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分管的党员干部和师生执行廉洁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每年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本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负责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本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学校日常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工作。具体责任内容:
    (一)根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要求,提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学校党委讨论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每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四)对学校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要求与建议;
  (五)负责案件查处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以及执法执纪工作;
    (六)具体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组织拟定校内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规定;
(八)指导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纪委委员的工作;
(九)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部门分工
    第九条 按照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校内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别对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承担工作责任。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务用车、公务招待、公务出访的规定受理领导干部收受的礼品登记。
    (二)组织部负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进行考核;负责督促检查各级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组织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勤政教育;负责报送领导干部个人收入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情况;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财务处负责加强创收收入的管理;负责落实施行收支两条线工作;会同校长办公室执行业务招待费使用规定。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学校领导班子和校级领导干部的考核由上级领导机关负责。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检查考核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监察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检查考核情况应当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组织部应当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要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安排民主生活会时,要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本实施办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上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七条 二级单位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问责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条 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7日印发的《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广航党[20011]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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