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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航海学院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2017-03-16 18:43   审核人:
广航院党[2014]1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作行为,促进依法办学,提高工作效能,防止工作过错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以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航海学院在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过错,是指学院各单位(含学院下属各二级学院、部门、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贻误工作,损害学院或相对人合法权益,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学院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过错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决策严重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应当决策而没有决策,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决策的;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不进行调查论证的;
(三) 作出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章制度相违背的决定的。
第六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职、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造成学校或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已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不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的;
(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拖拉、推诿、进展缓慢,严重超出工作要求时限,或者完成任务质量较差的;
(四)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以及监督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无正当理由不采纳纪检监察部门提出的建议的;
(五)致使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或者不及时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
第七条 单位及其个人违反学院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二)违反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学校秘密或师生个人隐私的;
(四)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致使工作贻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七)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违反学院合同管理规定,二级单位与外单位订立合同协议的;
(九)其他违反学院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维护公共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力,造成学校及师生财产和人身安全损失的;
(二)采取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或对突发性、重大事件瞒报、漏报、迟报,贻误时机,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滥用职权,对应该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不予办理,对暂时不能办理又不告知当事人原因,或擅自提出额外办事条件和要求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选拔干部,用人严重失察、失误的;
(五)应当公开的事项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六)漠视师生员工的合理诉求,对举报、投诉受理不及时,处理不公正引发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收费和经费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继续执行已经明令禁止、取消的收费项目的;
(二)未经物价部门批准,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立面向师生员工的各类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滥用部门经费的;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四)隐瞒、截留、挪用或私分学校款物的;
(五)在财务收支活动和管理服务过程中,应收取的费用不及时、不足额收取,或支付的费用超出应付额度,损害学院利益的。
第十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货物采购、服务项目招标活动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及学院有关招投标管理规定,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将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用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公开招标项目不按示范文本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项目的特别要求编制招标文件,不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擅自改变招标方式和内容,或与对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存在明显缺陷,造成学院财产损失的;
(三)开标前向其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信息的;
(四)干预、误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影响评标、谈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不履行变更手续、无充分理由擅自变更项目内容的;
(六)工程施工和验收过程中,质量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
(七)未按合同或规定的程序支付进度款,或付款审核不严,造成超付的。
第十一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招生、人事招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一)违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纪律,录取不符合条件的考生的;
(二)违反编制管理规定,或违反人事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录用不符合条件的应聘者的;
(三)索取、收受考生或应聘者贵重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十二条 除了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追究内容以外,有其他过错情形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章 过错责任划分与承担
  第十三条 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一)承办人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
(三)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
第十五条 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导致过错行为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指令、暗示承办人按其意图实施过错行为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持反对意见的班子成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分为:
(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扣发绩效工资(校内津贴);(六)责令赔偿损失;(七)停职检查;(八)调离工作岗位;(九)引咎辞职;(十)责令辞职;(十一)免职;(十二)辞退;(十三)处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的影响期间为:
(一)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停职检查:3个月;
(二)扣发绩效工资(校内津贴):3个月至6个月;
(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受到过错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等级不能评为优秀,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在责任追究影响期内,不安排职务,由学校酌情安排适当工作,绩效工资按非领导职务的标准发放;责任追究影响期满后的职务安排,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单位(部门)的过错,视情况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并按第十九条规定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过错分为一般过错、重大过错和特别重大过错:
(一)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或者影响较小的,属一般过错;
(二)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或者影响较大的,属重大过错;
(三)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属特别重大过错。
第二十五条 过错行为涉及两名以上责任人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过错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侮辱、恐吓、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
(二)出现意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的;
(三)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五章 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线索:
(一)上级机关或学院领导发现提出的;
(二)师生员工的举报、投诉;
(三)媒体曝光的材料;
(四)绩效考评和工作考核结果;
(五)监察、审计等部门提出的过错责任追究建议;
(六)其他反映过错责任追究情形的材料。
第三十条 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过错责任追究,由学院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组织实施。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处、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和群众检举、投诉的受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处处长兼任。
第三十一条 过错责任追究线索经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初核后,需立项追究责任的,由学院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作出立项决定。
第三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客观地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调查和核实过错事实,制作责任追究文书。
第三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在立项后7个工作日内将调查通知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收到调查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提交相关证据。
被调查人阻挠、拒绝或干预调查工作,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可提请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依照有关规定暂停被调查人的职务。
第三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并听取其对调查事实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一般应当在立项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追究事项复杂的,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过错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是否追究过错责任和采用何种追究方式等具体建议。建议给予被调查人人事处理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给予被调查人组织处理的,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错案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第三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根据调查报告,讨论、研究追究事项,作出追究或免予追究的决定。
事实清楚、情况特殊的,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可以直接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之后,由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办公室拟定《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领导干部为《问责决定书》),其具体内容应包括:被追究人或单位的基本情况、存在过错的事实、追究过错责任的依据、调查结论、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其受理机关等。
撤销责任追究事项的,应作出撤项决定。
第三十九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或撤项决定送达被追究人及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 被追究的工作人员对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提出书面申诉;由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责成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根据复查报告,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复查决定。
第四十一条   被追究的工作人员申诉期间,不停止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负责督促落实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作出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有关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被调查人也可申请回避;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调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工作组组长决定。
第四十四条 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小组有关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打击报复、泄露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过错责任追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处会同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航海高等专科学校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广航党[2010]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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