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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
2017-04-13 17:48   审核人:

中共广州航海学院委员会文件

广航院党[2014]4号

关于印发《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航海学院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学校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中共广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粤组通[2005]23号),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很大被动和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的;

(七)具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情形的。

第四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诫勉谈话的报批。诫勉谈话之前,由纪委与党委组织部会商列出拟诫勉谈话对象的问题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诫勉谈话的实施。对学校部门、单位党政正职进行诫勉谈话,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领导负责;对其他干部的诫勉谈话,由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听取其所作解释,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三)诫勉谈话后的情况跟踪。诫勉谈话后,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要注意对谈话对象的表现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要及时提出警示,或提出组织处理意见。

第五条对有群众反映或领导机关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可能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的,纪委与党委组织部为了解情况,可以对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应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函询的报批。函询之前,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应将群众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及拟办意见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

(二)函询的回复。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无故不回复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三)函询的审核。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对函询对象的复函要认真审核。问题讲清楚的,可作办结处理;问题未讲清楚的,要再次进行函询或采取面谈等方式进行了解。确实存在问题的,应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如实回答问题,按时回复组织函询。对违反规定的,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的回复材料,由实施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存档。

第十条学校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委、党委组织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7月8日印发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规定》( 广航党[200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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