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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校内部门设立“小金库”的若干规定
2017-04-13 17:48   审核人:

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和广东省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严肃学校的财经纪律,学校再次重申,严禁各部门、单位违反学校《预算外收入分配暂行规

定》在学校财务帐簿之外私自设立“小金库”。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未经学校批准向学校教职工、学生以及社会单位和个人乱收费收费乱罚款。

二、严禁自行印制票据和购买、使用外单位的票据作为部门收费收据。

三、严禁将利用学校资源取得的预算外收入隐匿不缴、应收不收、自收自支,坐收坐支。

四、严禁截留学校资产处置、出租的收入。

五、严禁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

学校资金。

六、严禁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学校资金。

七、严禁虚列支出骗取学校资金。

八、严禁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外单位签订经营合作协议、取得收入隐匿不缴;严禁未经学校批准(备案)举办各种收费的培训。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校纪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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